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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6.3 救助程序

  对采取以上措施仍然无法解决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流动性支持。

  6.3.1 人行各县(市)支行接到金融机构申请后,应于半小时内报告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和当地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

  6.3.2 各县(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在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召开会议,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6.3.3 对于支付风险程度相对严重,但尚未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如果向人行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要按照总行《关于改进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审查发放条件,明确审批权限。存款准备金只能用于支付到期的小额储蓄存款或额度较大的储蓄存款的一部分。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对该金融机构动用的存款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监督支付。

  6.3.4 对支付风险严重,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发放救助性再贷款的,除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该金融机构申请紧急再贷款的书面报告;

  (2)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近期有关业务报表;

  (3)该金融机构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4)当地银监派出机构已采取的措施;

  (5)当地政府已采取的措施;

  (6)金融机构兑付清单。

  6.3.5 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发生流动性风险,在省政府做出还款承诺的前提下,由省级联社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出再贷款申请。

  6.3.6 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救助性再贷款申请,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有关紧急再贷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实,提出是否需要发放再贷款的初步意见。

  6.3.7 被救助金融机构在使用再贷款期间,应当建立兑付专户和兑付清单。所筹资金除用于兑付居民的合法本金和利息外,应优先归还再贷款,不得增加新的资产运用,不得向股东分红派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对合法的债权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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