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撤销(关闭)事宜,待核准后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负责。
(5)协调小组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市政府启动《襄樊市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6)对市政府不能决策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按上级要求处理。
5.2 Ⅱ级响应
5.2.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事发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工作。
5.2.2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报请市政府指定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5.3 Ⅲ级响应
5.3.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2 事发地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2小时之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襄樊银监分局和事发地政府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市政府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