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我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地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部门能够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事态的发展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市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及时报请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协调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讨论的意见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协调小组视情况启动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监督。
(5)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银监分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对市政府难以决策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上报省政府。
5.1.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逐级向人总行申请再贷款,按照发生事件的金融机构的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