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2.3 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1)襄樊银监分局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通报相关单位,同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2)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银监分局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境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研究,将分析报告抄送银监分局。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及时上报人行武汉分行。

  (3)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襄樊银监分局、外汇局襄樊中心支局等部门应按季向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本系统的金融风险状况。

  3.2 预防预警行动

  (1)襄樊银监分局、外汇局襄樊中心支局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及时(2小时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各部门通报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2)预警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主观臆断。

  (3)预警报告内容涵盖基本要素应该齐全,至少包括突发事件金融机构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其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内容。

  (4)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国内或其他地区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地区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尚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区域或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报告省政府进行跨区域、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