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市有关部门的职责
(1)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对市监管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初步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负责处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人行武汉分行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措施,力争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襄樊银监分局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政府、省银监局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市发改委负责调查、研究和协助处理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突发事件,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适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市财政局负责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相关市直部门提出的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如确需出资救助,市财政局应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出现的问题,组织舆论引导;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6)市公安局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群体事件发生,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2.2 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2.2.1 迅速向市政府报告,及时启动本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2 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
2.2.3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部门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2.2.4 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