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市经济金融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市金融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因国际、国内及周边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市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我市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快速高效。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最低成本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地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市金融秩序、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