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队伍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和旅游企业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群众救援队伍,备齐必要的装备和物资。
5.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处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每年要对市、县旅游事件应急财政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每一次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进一步提高旅游应急预案实施的可操作性。
6.2 责任处罚
应急反应终止后, 要对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原因、责任以及受到伤亡、损失的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统计,对导致事件发生和在事件处置中不力并造成无辜伤亡和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3 总结与表彰
对参加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英勇献身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 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旅游团队的领队和导游在团队出游前必须强调安全重要性和必要的安全自救知识,提高旅游者自身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8 演练
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围绕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9 附则
9.1 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市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各旅游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