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4.2.2 响应
市政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并迅速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 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4.3.2 响应
市政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并迅速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IV级(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预案作出规定。
5 处置程序
市政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涉外事件报告后,必须在一小时内,核实突发涉外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别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5.1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响应处置程序
确认属于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市政府涉外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长或分管市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涉外应急指挥部、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专家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开展工作;各涉外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