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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4.3.2 对市外记者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又要加强组织管理。

  4.3.3 必要时,由有关工作小组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到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4.3.4 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靠近事件现场)采访。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到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派员到现场协调、组织记者采访活动。

  4.3.5 新闻记者通过采访后撰写的稿件应交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审核。

5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等应急响应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参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执行,并及时向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现场指挥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中的作用。属于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在向同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的同时,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或行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新闻宣传部门给予配合、协调和指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6.2 总结评估

  6.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市内外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6.2.2 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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