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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3.2.5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事件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征用物资情况、重建能力、可引用资源等作出评估,依法制定补偿标准和恢复重建计划,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各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3.3.2 社会援助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 调查和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

  (2)省、市政府或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以及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报告。

  3.3.4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按省、市政府的统筹安排执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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