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预警区域内的县级以上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
3.1.3 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互链接、资源共享。
3.2 应急处置
3.2.1 报告制度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事件发生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2 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及时采取下列必要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划定警戒区域,必要时采取管制、隔离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在一小时内,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别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或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启动应急预案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