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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3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机制,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城乡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农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技能。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机制。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由市应急委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预警公告;须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按省应急总体预案执行。Ⅲ级(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预警公告。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涉及跨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

  (3)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4)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在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预警公告发布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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