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我市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寒潮、高(低)温、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上述分级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应急工作的总纲,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或者上级政府指定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