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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4.2 指挥协调

  各相关工作小组在同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2.1 事故处理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应当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2.2 委托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指导事发地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工作小组或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3 应急调用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市、县(市、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供应,必要时,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管理辖区内紧急调集和调用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终结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撤离现场,预案工作程序随之终止。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责任追究

  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对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谎报、漏报、缓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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