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⑶保持与省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⑷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

  ⑴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议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襄樊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确定参与应急响应的成员单位,成立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履行规定职责。

  ⑵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召开应急处理工作小组会议,提出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通报情况;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后,依据其职责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的督导,保持与市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⑷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

  事发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有关应急工作。

  4.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政府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4.1.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事故危害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应当上报指挥部确认,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事故主要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