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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信息,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3.3 通报制度

  3.3.1 通报范围

  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3.2 通报方式

  ⑴市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⑵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并向与事故有关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县(市、区)政府通报,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

  ⑶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3.4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通报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5 应急准备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6 报告制度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3.6.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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