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简本)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4]57号)、《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襄樊市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