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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7)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6日)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业经二○○七年八月七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二○○七年八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并逐步取缔粘土砖的生产与使用,保护土地,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粘土砖以外的,具有保温、节能、节土、利废、轻质、高强、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空心粘土砖的发展,逐步禁止使用粘土砖。

  第五条 省、市(行署)、县(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市(行署)、县(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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