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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三) 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对有异议的,则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 认真负责地写出调查核实报告,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街道、镇;
  (五) 社区居委会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情况,应进行跟踪监督,对人均收入减少或增加的,经与其核实后,及时向街道、镇提供调查报告,请求调整保障金;对人均收入增加、并超过保障标准的,经与其核实后,及时向街道、镇提供调查报告,再经街道、镇审核、区、县民政局批准,停止发放保障金;
  (六) 组织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做好管理和记录工作;
  (七) 负责宣传并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八) 接待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
  第二十三条 街道、镇职责:
  (一) 具体负责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和定期复核;
  (二) 对居委会上报的居民申请和有关材料,及时进行会审;
  (三) 对张榜公布后符合领取保障金的,加盖公章上报区(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退回社区居委会并会同社区居委会再次查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经区、县民政局同意后,通知申请人;
  (四) 每月5日前,到区、县民政局领取当月本街道、镇的保障金,以及新批准对象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于10日左右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五) 负责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档案管理、报表统计;
  (六) 对社区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政策培训,指导他们做好工作;
  (七) 宣传和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八) 接待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
  第二十四条 区、县民政局职责:
  (一) 负责对保障对象的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对街道(乡、镇)上报的申请对象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研究审批;
  (二) 负责聘用低保工作人员(也可委托街道、镇聘用,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并对街道、镇的低保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 按时向财政部门编报保障金、工作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并按季进行保障金的划拨工作;
  (四) 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的调查材料及附件,认真审核,在确认符合规定手续后,做出不予或停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决定,由街道、镇送达申请人或原低保对象;
  (五)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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