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办法:
把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的全部月收入和按《
婚姻法》规定的所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必须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一并相加,得数除以家庭人口,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居民,应当参加劳动就业。申请低保时,要签订"不挑不拣"、接受就业介绍的《承诺书》,并到街道、镇劳动就业机构登记、接受其介绍的就业。凡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介绍就业的,该成员不予保障(男55岁、女45岁以上的申请对象不作此硬性要求);
(二) 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该成员不予保障;
(三) 家庭成员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保障:拥有并使用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如汽车、助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所使用的助力车除外)、摩托车和手机等;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饲养宠物的;参与赌博以及平时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的;申请对象无正当理由,前三个月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消费数额:一人户高于60元、二人以上户(含二人户)高于50元;四人以上户(含四人户)水电气月消费总额高于200元;通讯消费月户均数额高于40元的;
(四) 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和社区居委会,对其生活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查的;拒绝签订"不挑不拣、接受就业介绍"《承诺书》的,该家庭不予保障。
(五)凡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一经查实,该家庭两年内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审批程序:
(一) 提出申请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入类证明;
4、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对象,须提供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