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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家庭月收入的确定和计算

  第六条 保障对象家庭月收入的确定范围:
  保障对象家庭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资、奖金、津贴;
  (二) 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指有结余的部分)或生活补助费;
  (三) 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四) 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五) 租(赁)收入、继承收入;
  (六)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七) 自谋职业收入;
  (八) 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第七条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 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二)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 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五) 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六) 享受并租住廉租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该租金超过廉租房租金的部分仍算家庭收入);
  (七) 其它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八条 应区别处理的几种情况:
  (一) 对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确实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或最低工资,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家庭收入(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文)。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按照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扣除本人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计算其收入;
  (二) 与单位签订"留职定补"等协议(合同)的,按协议的数额计算;对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中的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 高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失业救济金标准的,按实际支付数计算其收入;
  (四) 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和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的月收入,按单位实际支付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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