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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京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差额补助和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第四条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2年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和区划调整前的浦口区、大厂区为月人均220元;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和区划调整前的江浦县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80元;区划调整前的六合县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55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条 凡我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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