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后,按要求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名认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名认委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分别对申报产品按评价指标的相应要求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名认委办公室负责评价意见的汇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提交名认委全体成员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名认委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下同)通过的产品,入选嘉兴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十六条 嘉兴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无异议的产品,认定为嘉兴名牌产品。
对有异议的产品,由名认委办公室将意见汇总后,以函审的方式提请名认委全体成员复议。复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认定为嘉兴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嘉兴名牌产品,由名认委授予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并注明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名牌产品的扶持和保护,严厉打击各种假冒名牌行为,为名牌产品及其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条 在有效期内的嘉兴名牌产品列入全市名牌产品重点保护范围,免除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的嘉兴区域名牌产品,由当地政府指定的申报(保护)组织具体负责该区域名牌产品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当地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督促区域名牌申报(保护)组织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区域名牌的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区域名牌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