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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十一)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监测、分析和指导,发挥政府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建立和完善发展民营经济的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民营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充分发挥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探索将新增工商户数、注册资本增量等指标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三十二)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行为的依法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督促民营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民营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的监察。各监管部门要公开监管制度,改进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协调配合,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执法。
  (三十三)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对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情况予以监测和督促。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十四)激发创业创新热情。深入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倡导敢为人先、敢创新业的精神,大力表彰民营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诚信企业、优秀企业家和优秀创业者,激发广大民营企业创业创新的热情和活力。努力营造鼓励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创造、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的环境,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九、附则
  (三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十六)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三十七)本意见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涉及市区的资金由市财政各归口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区所属单位自主创新项目涉及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三十八)凡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的民营企业,不享受本意见的有关奖励政策。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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