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实施标准化工程。支持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并争取标准制修订主导权。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民营企业、民营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制修订标准的主要参与民营企业、民营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民营企业、民营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获得国家、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民营企业、民营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十二)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信息化。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不断推进设计制造、过程控制、生产自动化、产品信息化嵌入式改造。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信息化标准民营企业和省、市信息化示范(试点) 民营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市级及以上信息化示范(试点)民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软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六、积极支持发展外向型民营经济
(二十三)引导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民营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附加值和经济效益,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洽谈会和展销会,对参加国内有关展览及境外参展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民营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摩擦项目应诉费用,视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十四)推动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对赴境外开展贸易活动、投资兴办生产加工企业、资源开发和研发机构、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开展合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通过资金、技术、管理、品牌联合、产业链互补、市场合作共享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合作,提升企业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
七、不断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
(二十六)健全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调节、社会服务的要求,不断健全信息、技术、市场、人才等创业支持和服务体系。制定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围绕融资服务、技术支持、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创业辅导、信用服务等方面,构建民营企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公共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