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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着力提升民营经济自主创新能力
  (十七)引导民营企业制度创新。加强对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的分类指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指导和推动民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获得市级以上管理创新成果和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起到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表彰。
  (十八)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紧密型的产学研合作。凡民营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可申请启动补助资金,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重点企业技术中心为行业内民营企业提供经常性技术服务,符合认定条件,经认定为市级以上行业技术中心的可同时享受有关行业技术中心的补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民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抵扣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培育和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凡被认定为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十九)大力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区民营企业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省著名商标基础上经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获得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且出口实绩5万美元以上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出口额持续增长,且列入嘉兴市出口名牌的市区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品牌不同产品获得相应类级的品牌仅补(奖)一次。鼓励创建各类区域性、行业性品牌,对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区域品牌(名牌)一次性补助5万元。民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宣传品牌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按税法规定在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内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同时,各级新闻媒体要扩大为民营企业提供免费宣传的范围。
  (二十)推进专利技术发明和实施。对民营企业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专利购买费用予以补助。支持进行专利技术研制和实施活动,对首次应用发明专利生产的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开展重大发明创造奖评选,奖励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推进专利示范工程建设,凡被认定为市级专利试点示范民营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试点)单位的,由民营企业所在地的同级财政按1:1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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