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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立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选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上市融资培育。对成功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直接融资,其资金用于市区发展的市区民营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民营企业公发(增发或配股)募集并用于所在地发展的资金视作引进内外资,纳入对县(市、区)的引资考核。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运用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吸引创业风险投资。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公开发行债券融资新机制。
  (十一)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对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政策;风险投资公司发生的投资损失,列入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符合国家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民营企业信用建设。完善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继续推进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引导中介机构开展对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查询等服务,逐步健全以信用登记、征集、评估、发布和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在金融、担保机构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
  (十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互助性担保、行业担保和区域担保等多形式担保机构。重点扶持一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做优做强。
  (十四)完善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对市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为市区小企业融资担保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第一年以其注册资本金放大3倍为基数,超过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部分给予1%的补贴,超过5倍以上部分给予2%的补贴;以后年度补贴基数采用环比方式计算,对超过上年度月均余额以上的部分给予2%的补贴。一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凡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评选优秀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
  (十五)推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鼓励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开展互利合作,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和双方的风险责任。支持金融机构与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对其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给予优惠。
  (十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建立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开展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指导担保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运作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担保资金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组织开展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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