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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十九条款、第六条第二十三条款”已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嘉政发(2007)113号和嘉政发(2006)53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4日)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7〕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服务,改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对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推进全民创业、全面创新,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以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综合竞争力;以政策支持、平台建设、优化服务为重点,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1年,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0%。全市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达到95家,其中超50亿元20家,超100亿元5家。全市每万人口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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