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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四)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各地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准入条件和原则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划定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在禁采区内未经省政府批准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建筑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核、企业设立、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环境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监管。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清查阶段(2006年1月-2006年3月底)。对本地区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4月-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顿任务,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产企业,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完善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底)。在各地完成整顿规范任务、进行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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