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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苏政发〔2005〕101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市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6月份开展历时4个多月的平窑复垦活动,对18门以下的简易轮窑和土立窑进行集中整治、拆除复垦,全市共拆除1502座,拆除率达97%。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比较混乱,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存在问题,破坏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承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采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乱采滥挖、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乱采滥挖、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凡乱采滥挖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各级国土资源、经贸、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对辖区内探矿权和采矿权主体、生产经营主体要进行逐一核实,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要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产企业。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照颁发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开发矿产资源、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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