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盐城市区范围内的相关建设项目。
1盐城市区范围内在市属单位及其改制后单位的房屋、土地上建设的所有建设项目;
2盐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各类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的建设项目;
3盐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营业面积在三百平方米(含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休闲、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其他餐饮、休闲、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按改制前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属,由有管辖权的市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五)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受盐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和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批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内和亭湖经济开发区内除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制革、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及涉及通榆河和盐城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之外的属于盐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相关委托手续按规定依法办理。
五、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省、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以及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禁止新上石灰法制浆生产线、年产2万吨以下黄板纸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工、印染、电镀、制革、酿造等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凡建设该类项目的,盐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依法事先征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与环保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凡越权违法违规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越权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对越权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