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3号)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盐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盐城市人民政府或盐城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位于盐城市境内的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制革、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建设项目。
  (三)位于盐城市境内通榆河一、二级保护区以及盐城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含水域、陆域范围)的工业项目、区域开发项目和涉及水源保护的相关建设项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