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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为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

  二、建立面向企业用工的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为企业用工的服务平台,对密切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之间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各地要以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依托,按照“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通过媒体宣传、定期举办用工招聘活动、正常开办劳务集市等,形成比较稳固的有较强针对性的企业用工服务平台。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年内力争全市县(市、区)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规定全部达到“三星级”标准,并以“四星级”以上的标准筹建市级劳动力市场,为企业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一流的洽谈交流平台。要在巩固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网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与辖区内的规模企业网络联系,建立健全辖区范围内的城乡劳动力资源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库,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站,积极搭建用工企业与求职者直接交流的平台,做到一点登录、多点查询、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并为通过在劳动力市场注册的企业直接在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查询求职人员资源库以及在网上直接录用求职人员提供相关服务。重点企业可申请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联网,享受零距离、全方位的就业服务。要积极探索建立劳动力市场会员制度,增强劳动力市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切实按照企业要求提供更为便捷优惠的服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为定报企业服务的联络员制度,采取年初同挂钩企业签订服务承诺协议、发放跟踪了解卡,年终由挂钩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卡上签署意见等措施,促进联络服务工作的落实;要从减轻企业对招聘用人员服务方面的事务性负担出发,主动承办委托企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代理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优惠50%收取。
  三、充分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组织的作用。规范发展各级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引导和鼓励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为市内生产型企业急需的中、高级技能人才提供中介服务。鼓励和扶持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本地企业派遣劳务、提供用工服务。对中、高级技能人才中介或派遣成功的,按每人20元、50元的标准奖励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企业(奖励资金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加强与市外劳务中介机构的联系与协作,鼓励其为本地企业用工提供中介服务。
  四、建设市内外劳动力资源基地。根据劳动力流动市场供求规律和我市农村劳动力结构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在市内外建立一批较为稳定的劳动力资源基地,为企业各类用工需求提供有效服务。全市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确定一批乡镇为服务市内企业用工的劳动力资源基地,其中市直和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在全市选择确定10个以上,各县(市)分别选择确定5个以上,并建立用工企业与资源基地之间的正常联络和对接机制,加强劳动力资源的深度开发,使资源基地的优质劳动力资源能够及时优先向市内企业输送。同时,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加强我市与省外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政府之间、职能部门之间、工作实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建立双向对接的渠道和机制,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劳务协作,为我市企业引入急需的劳动力。今后3年,全市力争在外省的有关地级市或县(市、区)建立省外劳动力输入基地15-20个,以保证相对稳定的劳动力资源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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