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为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用工需求持续增长,“用工难”特别是技术工人短缺的矛盾也随之显现。为有效解决当前我市企业用工的困难,推进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为企业用工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是解决我市企业“用工难”的突破口。当前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用工需求的主要矛盾,一是培训的技能人才不完全适应我市企业的需求,二是为企业新上项目用工超前培训不够,三是技能人才培训规模偏小。为使职业技能培训适应企业用工的增长需求,今后,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都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项目推进计划的用工需求,对新建企业、新上项目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开展技能人才的“储备式”培训。要重点围绕汽车、纺织、机械、化工、服装等优势产业发展的需要,调整专业设置,打造专业品牌,培养后备人才。对企业急需的技术工人可采取校企共建、冠名办班等校企合作方式,开展适应需求的“订单式”培训。要整合全市职教资源,在市区和每个县(市)分别确定一批市内企业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力争通过今后3年的努力,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发展到20家,其中省级基地达10家以上,每个县(市)不少于1家;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达10000人以上。同时,要围绕技能人才实训和鉴定的需要,在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分别建立1-2个相对独立、面向社会、适应产业、管理规范的公共实训基地。
为促进上述各项培训目标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苏政发\[2006\]26号、苏办发\[2004\]28号文件规定,从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部分中,拿出不少于20%部分,用于本地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对用工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定位实习和岗位实践而支付的有关报酬,为定向培训学生支付的培训费,以及为定向培训学生的培训机构提供的教学设备、赞助资金等,按规定在所得税征收前列支。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本地企业要求定向培训学生(学员),学生(学员)毕(结)业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进入市内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培训输送1人给予培训机构30-50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参加6个月以内短期培训,且培训结业后到市内企业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培训补贴,农村劳动力由各地统筹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提供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与输出培训补贴相同。要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措施,鼓励本地城乡新生劳动力参加定向培训,培训毕(结)业后按协议为本地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