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7〕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全市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
(一)文件、讲话稿、记录、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
(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三)照片、图片和其文字说明;
(四)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锦旗,外事活动中的重要纪念品实物。
(五)其他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省部级领导干部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及国内知名人士在本市的重大参观访问;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著名外国友人在本市的参观访问;
(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五)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六)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