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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日取水量3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用水户应每3年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经测试或评估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政府和用水户应当加强污水净化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第二十条 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漏损率。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专用托收协议书》。如用水单位变更托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超过额定用水计划(定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漏水量,超计划(定额)用水量除按现行水价收取水费外,另按现行水价收取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费。
  超计划(定额)用水其超量部分加价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费缴纳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定额)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后,对节水数量较大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用水户,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要求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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