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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用水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水户的水价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单位用水户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水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市经贸、建设、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结合本市生产生活水平,制定本市和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由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八条 用水计划(定额)下达后,需要调整的,用水户应当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用水户申请增加用水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实施节约用水措施;(二)用水重复利用或用水单耗达到规定标准;(三)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四)经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 用水户应严格执行用水计划(定额)指标,不得私自转供水,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转供水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水户因房屋转让、出租等原因需更换用水户主的,应及时办理用水过户手续;因迁址、合兼并等原因,需转移用水计划(定额)指标的,应持供水企业水表拆除转移及有关文件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临时施工用水计划(定额)指标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单独装表计量,竣工后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正式用水手续。建筑施工用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核定临时用水计划(定额)指标。超计划(定额)用水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十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装置,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居民用水实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应当限期安装。用水户应当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级计量的多级计量制度,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新安装取水计量的装置,必须依法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使用中的取水计量装置必须依法进行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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