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适用本办法。
凡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通达范围的用水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水资源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与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市区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市区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基金来源主要从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中拨入。
第七条 实行用水计划(定额)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申请、水量平衡测试结果、用水户前三年的用水情况、生产经营趋势、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定额)指标,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1月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市节水办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下达用水计划(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