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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5市政府)和年耗标准煤在5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5市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节能降耗考核和奖惩办法,对所辖市、县(区)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降耗措施情况。
  第九条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指标,按照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办法打分,满分为100分(计分办法见附表1、2)。
  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5市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本地区年度节能降耗目标、各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为基准,分别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5分以上为超额完成,80分— 94分为完成,60分— 80分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未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5市年度节能降耗目标根据通知规定的分年度目标为准,年耗标煤5万吨以上(含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19户企业)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以企业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降耗目标,要摊加到以后年度。
  5市年度节能降耗目标,由5市于当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由5市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由自治区经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人事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5市节能降耗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5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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