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使该行政职权或办事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时间。
(二)答复
相关单位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和审核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公开应采用符合该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开的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行政权力,应长期公开;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
第十三条 市级政务公开信息由市政务公开办审核,市政府办事机构、组成部门和市政府系统其他部门政务和办事公开由本单位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指导。其他单位参照上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