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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务(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行使行政权力的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没有全部公开职权(办事)目录的;只公开职权(办事)目录,而未公开职权(办事)运行主要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办事项目)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行政权力(办事职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办事)目录的。

  (三)职权(办事)运行不规范

  1、行使未经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行政权力(办事职能)的;

  2、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职权(办事)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3、在职权(办事)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2、在政务(办事)公开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3、不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4、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七条 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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