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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务(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淮安市政务(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淮政公开办发[2006]8号 2006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负责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县、区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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