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务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淮政公开办发[2006]8号 2006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确保全市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是否体现了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