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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务公开工作“3+3”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开领导小组商市监察局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扩大民主,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增强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优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听证,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之前,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政务听证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围绕深化政务公开,创新公开载体和便于群众参与的要求,切实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政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二章 政务听证的组织

  第五条 政务听证由各级政府以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要因地制宜,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听证代表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推选,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部门推选,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向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条 主答人员应按政策、法律、规定,耐心、实事求是地解答。书记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章 政务听证的范围

  第十条 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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