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是否体现了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将依照《淮安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追究责任。
第一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1、市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3、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5、财政预决算报告;
6、政府采购情况;
7、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8、征地拆迁;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10、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2、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13、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14、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1、通过政府简报、通报、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2、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
3、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等形式进行公示;
4、其他公示形式。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