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4、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七条 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实行违反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办事)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确保全市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