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负责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县、区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行使行政权力的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没有全部公开职权(办事)目录的;只公开职权(办事)目录,而未公开职权(办事)运行主要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办事项目)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行政权力(办事职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办事)目录的。
(三)职权(办事)运行不规范
1、行使未经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行政权力(办事职能)的;
2、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职权(办事)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3、在职权(办事)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2、在政务(办事)公开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