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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务公开工作“3+3”制度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公开主体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按照《淮安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处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以及各公用事业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单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2、科学规范原则;

  3、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

  4、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5、注重实效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

  1、市政府组成部门;

  2、县(市)区政府;

  3、具有行政权力的市直部门和单位;

  4、具有行政权力的省部属直属单位驻淮工作部门;

  5、公用事业单位。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

  成立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全体人员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办事)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规定。

  (二)清理备案

  按内容和时间要求,对本单位所有行政权力(办事职能)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和备案,行使行政职权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编制职权目录和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

  (三)公开运行

  1、公开的内容应经单位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经上一级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所有应公开运行的行政权力(办事职能)全部进行公开,包括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

  2、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办事项目)涉及的范围应相一致;

  3、公开的形式实用、便民、多样,传统载体与现代科技载体相结合;

  4、公开的时间与公开内容相一致,稳定性或经常性行政权力长期公开,阶段性或临时性行政权力随时公开。

  (四)公开效果

  1、促进了本地、本单位各项工作开展,主要工作指标较上年有所提高;

  2、强化了对行政权力(办事职能)的监督制约,违纪违法问题和不正之风有所减少;

  3、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能,人民群众办事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第五条 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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