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招标中标、采购结果等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十)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和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十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决策和落实情况;
(十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行政权力。
第五条 各级公用事业单位应公开以下办事信息:
公用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与群众、企业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要予以公开,特别要将群众及企业反映最为强烈、最为关心、社会最敏感、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未在第四条、第五条中列明的其他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该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申请予以公开。
第七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八条 下列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执法活动或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领导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公开;凡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使该行政职权或办事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