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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八、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利率互换交易的双边报价,双边报价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九、利率互换交易发生违约时,交易双方可按照有关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下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交易商协会,并抄送交易中心。交易商协会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予以公告。

  十、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利率互换交易的自律管理,制定、完善自律管理规则,规范利率互换交易及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交易中心应依据本通知制订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交易中心负责利率互换交易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同时告知交易商协会。交易中心应于每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利率互换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利率互换交易有关信息,但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误导市场参与者。

  十二、交易中心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提供其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利率互换交易有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利率互换交易的日常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的30日后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27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2:
  上海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月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
│交易日期│固定利息│浮动利息│名义本金│合约期限│起息日 │到期日 │参考利率│固定利率│浮动利率│备注  │
│    │支付方 │支付方 │(万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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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本金│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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